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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乙与被告陈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审理了原告胡某乙与被告陈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胡某乙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24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从2011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乙与被告陈某丙自愿离婚;

二、原告胡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自愿给付被告陈某丙生活帮助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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