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女,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侯某,男,汉族,澄城县第二运输公司下岗职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侯某达成如下执行和解:①孩子成某抚养费(2010年度1000元)至孩子18周某薛某一次付清,共计34600元。侯某同意薛某随时探视孩子。②陕x羚羊牌出租车(下线)折价2万元归薛某所有。侯某协助薛某办理该车手续,并负担费用1000元。③侯某一次性付给薛某45400元(不含协议之中的1000元)。④侯某负担执行费。并当庭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成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