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男,……
被告:玄某,男,……
原告孟某诉被告玄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玄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2010年4月4日,被告玄某到我处拉花砖,欠款13395元,后来分两次还了6000元。2011年1月13日玄某又到我处拉水管,欠款1595元,前后共计欠我8990元。之后我多次找被告玄某要求他支付,但被告总是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玄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被告玄某到原告孟某处拉花砖,欠款13395元,后来分两次还了6000元。2011年1月13日玄某又到原告处拉水管,欠款1595元,前后共计欠原告8990元。被告玄某为原告孟某出具了两张欠据,之后原告孟某多次找被告玄某要求他支付,但被告总是推托不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玄某欠原告孟某8990元并出具了欠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玄某偿还原告孟某欠款89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