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某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苏某与诉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波、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申请人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苏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再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景昌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某贺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