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齐某,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周某县经济贸易局与赵某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2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