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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桑某甲、李某、桑某乙、桑某丙、西安研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执行人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西安市X路支行职工,住(略)-X-X。

被执行人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西安市X路支行职工,住(略)-1.

被执行人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研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研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海皇城市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桑某丙,总经理。

郝某与桑某甲、李某、桑某乙、桑某丙、西安研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某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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