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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负责人宋某,经理。

吴某与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883.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公司履行了给付申请人吴某人民币80883.8元的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地

审判员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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