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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永寿县X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永寿县人。

被告永寿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苟XX,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永寿县X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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