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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路红仑园艺埸杉山坪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某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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