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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诉谢某、会昌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务工。

原告张某,女,成年,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务工,系李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个体医生。

被告会昌县中医院,住所地:会昌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主要事实:2011年8月18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之子李某(X年X月X日出生)出现发热症状,原告即将小孩带至被告谢某开办的“回春诊所”进行诊治,治疗至第二天,小孩病情恶化急转会昌县中医院抢救,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与被告谢某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发本案。本院受理后,经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谢某及会昌县中医院在诊治患儿过程中措施得当,用药合理,未违反医疗常规,患儿死亡与谢某及会昌县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除已支付的尸体冷藏费、司法鉴定费外,自愿补偿原告李某、张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0000元,定于2012年4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李某、张某放弃对被告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会昌县中医院对原告李某、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强

人民陪审员温旺春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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