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田某与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2012年2月29日申请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党某达成和解意见。党某给付田某借款1200元,其余部分田某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用由党某承担。该款项田某当场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魏建民
审判员景军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