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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南某、翟某、张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翟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上诉人杨某、南某、翟某、张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上诉人南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上诉人翟某、上诉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杨某交纳4506元、南某交纳3242元、翟某交纳2178元、张某交纳30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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