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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李某提出离婚,段某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段某宇由段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李某享有对儿子段某宇的探视权;

三、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表示放弃,归段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别无争执。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奚俊涛

审判员刘某春

人民陪审员张仲宜

二0一二年元月四日

书某孙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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