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被告张某,男,39岁,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原告长子。
被告张X合,男,35岁,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原告次子。
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张X合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