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开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常州首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
申报人江苏绿钢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申请人常州首龙机械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略)((略)),出票人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付款行为北京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常州首龙机械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出票金额为壹佰万元整,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常州首龙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绿钢涂料有限公司已在判决作出之前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常州首龙机械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首龙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庚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