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X乡县x。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江来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