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与梁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水15局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梁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X应履行的义务为协助将(略)房屋过户在申请执行人赵某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赵某于2012年2月28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育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