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水15局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梁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X应履行的义务为协助将(略)房屋过户在申请执行人赵某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赵某于2012年2月28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