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XX,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