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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与(略)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娘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乙与被执行人(略)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其帐户上的存款89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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