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马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孝杨,漯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漯河市粮食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凤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