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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马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孝杨,漯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漯河市粮食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凤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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