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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谌某,女,46岁。

被告李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谌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谌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某军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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