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谌某,女,46岁。
被告李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谌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谌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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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某军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