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略)X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海军,代理检察员刘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砣椋盼懿肽挥Ρ撕虾m因摆慢慢游摩托车插队的事情发生口角。10月17日1硎虾輒患温τ心低畛卮旁渥奁悠妥缓倚庵耙砑饬酵涣晡崮笄迂醋嚼斓皆е背窘谡吩下纳榈盼懿哪诺步俗涣乱椋盼懿湍镁庞虾猰纯睦温τ心低某诺呙颂涣乓剿宋虼舜鹆雌@弧姹烁槿形苡浼芷艿榈盼懿荒虮悖颖荽镂依凑焕籼虾膍值渴⒉贰客虿舜搅铝O虾m的伤情构成轻伤及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