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开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7日被开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月12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
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在开县电影院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胡某乙约0.2克冰毒,获利200元。同月6日晚,田某与吸毒人员胡某成战约定以200元卖给胡0.2克冰毒。尔后,两人在开县X街道安康医院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开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向某、胡某乙的证言;辩认笔录、户口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毒品称量记录、通话记录、重庆市X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宏伟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骆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