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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7日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24日由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火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和谌某、张某、李某(此三人已被判刑)、林某、林某等人在安化县X镇X街新碰碰凉餐馆吃饭,饭后,林某和林某负责结帐,被告人黄某与谌某、张某等人则先到门口等候。林某和林某在结帐时,与同在吧台结帐的被害人黄某1发生口角,被害人黄某1被林某打了两个耳光后往店外跑去。林某和林某随即出门追打,林某还捡起石头朝被害人黄某1砸去。此时,在门外等候的被告人黄某及谌某、张某等人也帮忙追打黄某。当追至东坪镇X街新家园美食城门口时,被告人黄某和谌某首先冲过去将被害人黄某1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黄某及谌某、张某、林某等人从地上捡起石头,啤酒瓶等,对着倒在地上的被害人黄某1的头部、腰部等处一顿乱打,将其打伤。经安化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被害人黄某1因外伤致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骨凹陷性骨折,构成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1与被告人黄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平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6500元,得到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案发现场示意图、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领条,证人谌某1、谌某2、廖某、廖某1、林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同案犯谌某、张某、李某的供述,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黄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黄某1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回到社区X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阳

审判员谢经济

人民陪审员谌卫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书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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