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李某丁,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田某,女,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丙、李某丁、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乙依据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乙洛
审判员李某丙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