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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龙之声电子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时间:2005-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志锐,广东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龙之声电子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高边旧乡府大楼。

负责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在庭外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915元,减半收取295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吴某南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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