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志锐,广东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龙之声电子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高边旧乡府大楼。
负责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在庭外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915元,减半收取295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吴某南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刘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