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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钟某某虚构有家人在政府部门担任要职能帮人办理低保的事实,骗取刘贱娣、刘生来女现金x元、赖生养现金3500元、肖某福现金230元、刘凤凤现金500元、曾兰英现金300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贱娣、刘生来女、赖生养、肖某福、刘凤凤、曾兰英、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郭某勇、郭某长生、郭某甲、郭某乙等证人证言,书证:庄口镇X村委会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钟某某非法所得x元返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1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肖某庆

人民陪审员刘国强

二O一0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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