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西沙昌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绥德分校(以下简称昌盛驾校绥德分校)。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龙湾。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
被告吴某乙。
担保人李桂英,系被告吴某乙母亲。
原告昌盛驾校绥德分校与被告吴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淑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昌盛驾校绥德分校诉称:2010年7月16日,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吴某甲驾车和被告吴某乙等人去靖边县城后,吴某甲将驾驶的陕x学雪佛莱小轿车停放在靖边凯皇都酒店。后几人去喝酒。2010年7月17日早,吴某甲发现车钥匙与被告均不在房间,且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吴某甲当即报了案。后得知被告将车辆私自开出后在横山县X村发生单方肇事,致车辆损毁。双方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涉诉到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x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吴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且我最近无钱偿付,故希望原告给与一定的宽限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乙于2010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昌盛驾校绥德分校赔偿款x元。
二、担保人李桂英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毁损车辆陕x学雪佛莱小轿车归原告昌盛驾校绥德分校所有。
四、该车辆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