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XX,男,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薛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案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继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薛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薛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十八周某。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严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