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马某诉被告高XX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1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同居时男方带一万元及被褥等物到女方家生活。现原告请求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马某付给被告高XX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整(216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XX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