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韩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闫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陈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