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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闫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韩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闫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陈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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