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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行政赔偿不受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某某,男。

2011年5月3日,本院收到徐某某的行政赔偿起诉状,诉称:其在湖北襄阳市X街X号有一幢祖传占地106.8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66.28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其中第一层用于茶馆经营,该房屋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2007年1月6日,原襄樊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强制拆迁公告,并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其房屋,现其以原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强拆行为违法为由,以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赔偿其一楼经营的茶馆,面积为106.89平方米,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2、要求在原址(临东风路)或原址附近新建面积为159.39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上述两项诉请与其书面诉请不一致,系本院询问徐某某所述);3、要求从2007年1月6日起至赔偿非住宅房日止按每月2000元赔偿茶馆营业损失;4、要求从2007年1月6日起至赔偿住宅房日止按每月400元赔偿在外租房损失;5、要求赔偿室内装修费、水某、电度表、电话、有线电视、铝合金门窗、搬迁过度费、煤棚、水某、电灯共计80000元。

徐某某起诉时提供了其因诉争房屋被拆迁而提起诉讼,法院所作出的数份已生效裁判,其中一案为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受理的徐某某诉原襄樊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拆迁公告、拆迁通知、强制拆迁行为一案,该案中徐某某请求确认原襄樊市房产管理局的房屋拆迁裁决、拆迁公告与拆迁通知以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同某段、同某、同某积的房产。该案经本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徐某某对原襄樊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强制拆迁公告与强制拆迁通知行为不服,已提起过行政诉讼,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徐某某再次对这些行为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徐某某对2007年1月6日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为由樊城区人民政府实施,适格被告应是樊城区人民政府,经征求徐某某意见,其拒绝变更被告,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徐某某要求赔偿其同某段、同某、同某积的房产,该诉讼标的已为本院生效判决维持的房屋拆迁裁决行为所羁束,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本院作出的驳回徐某某起诉的裁定。另徐某某因不服原襄樊市房产管理局于2006年7月6日作出的襄房(2006)拆裁字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原襄樊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上述房屋拆迁裁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徐某某以原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为由,曾起诉要求该局赔偿其同某段、同某、同某积的房产,本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徐某某再次诉请要求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赔偿同某段、同某、同某积的房产,属于重复起诉,且其此次诉请的诉讼标的已为本院生效判决所维持的房屋拆迁裁决所羁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玉

审判员刘某莉

代理审判员柳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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