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代理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10时30分许,在汝南县X乡X村熊某的西南地里,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被害人郭xx、周xx,并将被害人郭xx、周xx打伤。经鉴定,郭xx损伤属轻伤,周xx损伤属轻微伤。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的家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向被害人赔情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医某某、护某某等各项费用x元;二、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平时团结邻里,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x、周xx的陈述、证人秦x、刘xx、熊xx、熊xx、刘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xx的住院病历、(汝)公(刑)鉴(法)字[2010]X号、X号法医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收条、被害人撤诉书、汝南县X乡X村及汝南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出具的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抓获证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熊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林森
人民审判员侯春生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海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