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韦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平广林场职工,住(略)。

被告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韦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敏滔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慧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某,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6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韦某明。起初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被告开始参与赌博,不顾家庭到各地赌场赌钱。原告认为,家庭关系无法维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离婚后婚生女韦某明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属夫妻关系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韦某明身份情况等事实。

被告辩称,其确实有赌博的行为,但不是很频繁。被告对原告和女儿还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声称以后不再参与赌博行为,希望原告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继续维持家庭。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6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韦某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某被告时有参与赌博行为而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方某已结婚十几年,并生育有一女,可见双方某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虽有赌博的行为,但表示以后愿意改正。只要原、被告能顾念以往夫妻的情分,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双方某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且双方某孩子年龄尚小,家庭破裂对其成长十分不利,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在今后生活当中,改掉赌博恶习,加倍珍惜原告以及家庭,努力创造幸福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天内按普通程序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汇款: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友谊支行;账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吴敏滔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慧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