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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汤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男。

申请再审人汤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09)谷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申请本院委托对其伤情作出重新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汤某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不能划分事故责任。依据当事人申请,在一审法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汤某伤情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及汤某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等相关情况进行鉴定,襄樊中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09)法医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汤某人身腰4椎弓峡部断裂并Ⅰ°滑脱与外伤有一定关系。汤某对该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判决陈某对汤某的损伤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汤某申请再审认为陈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汤某申请本院委托对其伤情作出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汤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曹勇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范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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