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略)
委托代理人张XX,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黎XX(略)
被告谭XX(略)
本院在审理何某与被告黎XX、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黎XX、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邓程文
人民审判员樊田文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