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担保人陈某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离婚;
二、婚生子汪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汪某抚养,原告陈某承担抚养费23000元,于2012年3月6日前给付1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13000元,担保人陈某孝自愿为原告陈某应承担的抚养费提供连带担保;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陈某所欠7000元由原告陈某享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金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