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被告胡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胡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邓某阳独任审判,书记员袁倩担任记录,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某、被告离婚;2、小孩朱某归原告抚育,被告适当给付抚育费;3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4、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则要求:1、同意离婚;2、小孩朱某归被告抚育,原告必须一次性付给抚养费15.36万元;3、小孩医药费按原被告各50%分摊;4、小孩学费双方按50%分摊;5、夫妻共同债务除原告的房契分关8000元补偿其弟债务各自承担50%外,其他一概由原告自负;6、2010原告借我姐姐4000元做服装生意,应由原告偿还;7、婚后在深圳开快餐店创利3万应支付补偿我1.5万元;8、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乙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22日双方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小孩朱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其它比较有价值的财产,未建新房,无共同债权。被告主张尚欠其姐胡某乙希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2012年3月28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朱某随原告朱某生活,原告朱某自愿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用。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被告胡某乙享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各方持有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夫妻共同债务除尚欠胡某乙希4000元由原告朱某负责偿还外,其余各方经手所负的债务由各方偿还。
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某邓某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