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别名冯某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淇县X镇X村农民,住(略)。199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系冯某某之父。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淇县X街村东淇河堤上,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将被害人王xx的一部白色信得乐牌手机抢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614元。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09年10月份,我在山东干活,回来时当地的老板将我的手机和身份证扣了,回家后我就想再弄个手机骗骗我爸,不让他吵我。12月7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西岗镇X街东头淇河边闲转,一个女孩从河堤上下来,兜里播放着手机音乐,我想她兜里肯定有手机,我到她跟前,左手搂住女孩的脖子,右手从我兜里拿出钥匙串上的小刀,放到她胸前对她说:“把你的手机拿出来。”她不给我,我就将小刀放到兜里,将她按翻,女孩一直朝我身上乱蹬,我和她要手机,她不给,我朝她脸上扇了几下,女孩把手机给我。我让她将脸上的眼泪擦擦,并让她将手机号写到土路上,她写完就走了。后来我到西岗村手机门市里买充电器,碰到女孩和她妈,她妈一把抓住我,还报警,我就被民警抓住了。

2、被害人王xx陈述。其陈述的主要内容与冯某某供述的主要情节相互印证。

3、证人张xx证言:2009年12月10日上午我和女儿去西岗村手机门市重买个手机,我女儿说有个人像抢她手机的人,我就拽住那人。村民耿xx在旁边站着,说那人是冯某x的兄弟。有人问咋回事,我说他就是抢我女儿手机的人。那人听我这么说,就从兜里掏出一个白色手机说:“给这个手机,我给你们妥了,我有事让我走。”我不让他走,让女儿报警,后派出所的人把那人带走了。

4、证人耿xx证言。其证明的主要内容与张xx证言相互印证。

5、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抢手机价值614元。

6、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退赃条。

7、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1996)淇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明冯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冯某某属精神发育迟滞(中度),限定责任能力。

8、预审终结报告、抓获证明。

9、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手机一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1996年河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冯某某作出鉴定结论,冯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限定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冯某某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冯某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手机一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考虑到冯某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对冯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冯某某系限定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冯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守普

审判员曹建芳

代理审判员孙志强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海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