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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诉被告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某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男,19XX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株洲市人,员工,户籍地为湖南某株洲市X乡x号,现住湖南某株洲市X区XX宿舍。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株洲市X区湘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某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建群,湖南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洲市X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某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胡某云,湖南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原告周X诉被告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某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某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周X各项损失共计54000元;

二、被告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周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被告湖南某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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