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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建沅、周某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4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龙颖清担任记录。原告潘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何XX由被告何某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月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唐建沅

审判员周某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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