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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赵某甲申请复议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淇县建筑安装集团总公司罗阁工程处。住所地:淇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工程处处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太行动植物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良种场场长。

申请复议人赵某甲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09)淇执字第82-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调阅了淇县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卷宗,并召开了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执行法院淇县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赵某甲所提未先送达执行通知书就采取冻结措施的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所提冻结金额超过执行标的的异议不成立,执行标的除包括本金、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外,还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动态的;所提申请执行人已不存在,不具备申请执行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岳某某在淇县人口系统中无此人,要求中止执行的异议不成立,申请执行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确有此人,不符合中止的条件;所提反诉费已交,不应重复交纳反诉费的异议不成立,异议人赵某甲未向本院提供交纳反诉费的票据,如能够提供交纳反诉费票据,执行中可以据实结算;所提冻结股权不应冻结河南小灵猫实业有限公司账面资金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纠正,对异议人赵某甲应享有河南小灵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解除冻结。

申请复议人赵某甲称,(2009)淇执字第82-X号执行裁定书侵犯当事人、案外人权益,须依法纠正。其主要理由是:1、违法冻结虽然得到了纠正,但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未予明确。2、冻结程序违法。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应当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不执行,有可能转移财产时,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冻结金额未依法核算,超过执行标的。4、申请执行人不具备申请执行资格,申请执行人已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岳某某在淇县人口系统中无此人,要求裁定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淇县人民法院(2007)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太行动植物良种场和被告赵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淇县建筑安装集团总公司罗阁工程处工程款5.3万元及利息(自200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息),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5465元。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5月6日作出(2009)淇执字第82-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甲应享有河南小灵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2009)淇执字第82-X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案外人河南小灵猫实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赵某甲分别提出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执行法院针对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股权和存款概念不同,以冻结股权措施冻结案外人存款确有不妥,予以纠正,驳回被执行人赵某甲的其它执行异议,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淇执字第82-X号执行裁定书。赵某甲仍不服,遂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赵某甲提出的冻结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法院根据调查了解的综合情况,认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以适用该条款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执行法院冻结存款后及时向被执行人赵某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并无错误,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申请复议人赵某甲提出的冻结金额未依法核算,超过执行标的的理由不能成立。执行标的包括本金、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都是不确定的,只有待执行完毕之时才能确定最终数额。截至目前执行标的金额已超过11万元,因此不存在超标的冻结问题。申请复议人赵某甲提出的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执行资格须中止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2007)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鹤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均认定淇县建筑安装集团总公司罗阁工程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不具备申请执行资格的问题,从而也不需要中止执行。至于申请复议人赵某甲提出的违法冻结损失赔偿属实体问题,其理由是否成立,因不属于本院复议程序的判断范围,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赵某甲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翁仙峰

审判员韩兆义

审判员魏晓华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杜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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