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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某,淇县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3月8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2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乔某酒后骑车走到天天如家酒店门口,与被告人刘某乙、殷钟保(另案处理)、薄某(另案处理)、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随后刘某乙等4人将乔某拉到天天如家商务酒店北侧县委接待中心门口,用橡胶棒、木棍等物品将乔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乔某已构成两处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乔某酒后骑车走到淇县天天如家商务酒店门口,与被告人刘某乙、殷钟保(已判刑)、薄某(已判刑)、郑某(已判刑)等人发生纠纷,随后刘某乙等四人将乔某拉到天天如家商务酒店北侧县委接待中心门口,用橡胶棒、木棍等物品将乔某打伤。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乔某额骨左后侧粉碎型凹陷性骨折、右侧眼眶内侧纸板凹线性骨折、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某属于轻伤。2011年3月8日,刘某乙被抓获归案。刘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乙供述:2010年8月27日凌晨4点左右,我正在淇县天天如家商务酒店后门门岗上睡觉,听到外面有争吵声音,停了一会儿,郑某在屋里拿出二三根橡胶棒和一根握力器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郑某把橡胶棒和握力器放到其面包车上,殷钟保、薄某还有一个年轻人在面包车跟站着争吵,那个年轻人要走,我和殷钟保、薄某、郑某等人把他拉到天天如家酒店北边县委接待中心门口,记不清是谁让我去车上把橡胶棒和握力器拿过来给了殷钟保、郑某、薄某,我自己也拿了一根橡胶棒,我用橡胶棒朝那个年轻人背部夯了几下,还跺了他几脚,殷钟保、郑某、薄某也拿橡胶棒和握力器朝那个年轻人身上乱夯。后来,那个年轻人倒在路边,我们就往单位走了。

2、同案人殷钟保供述:2010年8月份的一天,郑某过生日,晚上我和郑某、薄某、常某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在地摊吃饭给郑某过生日。大约凌晨两点多钟,我们回到天天如家商务酒店门口,门岗上哦刚、刘某乙、程某正在值班。我们正在闲聊时,郑某和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争吵起来,随后两人打起来,薄某和我也上去帮忙打那个男的。我们三人将其拉到天天如家酒店北边县委接待中心门口,将其按倒在地,这时哦刚、程某、刘某乙都拿着橡胶棒、握力器和洋镐把过来了,我先用拳头砸他的肩膀,后来用握力器朝他后背和腿上夯了几下,踢了他头部一脚,郑某先打他耳光,后用橡胶棒朝他身上乱夯,薄某、刘某乙、哦刚也拿棍棒朝他身上乱打。打了一会我们就走了。

3、同案人薄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0年8月26日郑某过生日,晚上请我和殷钟保、常某某还有其他几个人吃饭,凌晨三、四点钟,我们回到淇县天天如家商务酒店后院。正在后院门口闲聊时,乔某骑电动车过来了,走到郑某跟前不知道说了什么,他们就打了起来。殷钟保往跟前去劝架,没劝住也动手打了起来,他们把乔某拉到天天如家商务酒店北边县委接待中心门口,我和郑某刚、刘某乙也往跟前去了,刘某乙从保安室拿来三四根橡胶棒和一根握力器,我和殷钟保、郑某、刘某乙、郑某刚就拿橡胶棒和握力器朝乔某身上乱夯。后来,乔某倒在路边,我们就走了。

4、同案人郑某陈述:我来投案自首。2010年8月26日,我过生日,我和殷钟保、薄某、常某某、刘某乙等人从KTV唱过歌去饭店吃饭。次日凌晨三、四点钟回到淇县天天如家商务酒店后院。正在后院门口聊天时,乔某骑电动车走到我跟前,停住车一直看着我,看样子也喝了酒,我问他干啥呢,他啥也没说就拽住我的衣领,殷钟保和薄某就过来了,不知道说了什么,他们就开始扇乔某耳光。打了一会,殷钟保就搂住乔某往北走,走到县委接待中心门口打了起来,这时刘某乙从保安室拿出一根握力器和两三根橡胶棒,我、薄某、刘某乙往跟前和殷钟保一起用握力器、橡胶棒朝乔某身上乱夯,打了一会我们就回酒店了。

5、被害人乔某陈述:2010年8月27日凌晨三、四点钟,我和赵峰喝完酒骑电动车走到天天如家商务酒店KTV大门口,看见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大门口,有两三个人在那说话,我就停下车看他们在干什么,这时从车上下来一个人走到我跟前,旁边又过来一个年轻人,我当时也喝醉了不记得和他们说了什么,紧接着他们就打我耳光,打得我耳朵“嗡嗡”响,啥都不知道了,他们四五个人围着我不让我走,又打我没有我也不知道了,我醒来时就已经在医院躺着。

6、证人程某证言:2010年8月27日凌晨,我正上班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在淇县天天如家商务酒店北侧,看到殷钟保、薄某、郑某、刘某乙正和乔某厮打,他们有扇耳光的,有乱打乱跺的,我看拦不住就回去值班了。

7、淇县公安局淇公法鉴活字(略)号鉴定文书:乔某之损伤符合外伤特征;额骨左后侧粉碎型凹陷性骨折、右侧眼眶内侧纸板凹线性骨折、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某属于轻伤。

8、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乙于2011年3月8日被抓获归案。

9、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乙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10、被告人刘某乙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与被害人乔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故意殴打乔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刘某乙系共同犯罪。刘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和利强

审判员王士清

审判员李盈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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