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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李兆X、被告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镇。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兆X,男,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镇。

被告潘XX,女,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镇。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李XX与被告李兆X、被告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XX诉称:原告受被告李兆X雇请给被告潘XX家建房,原告负责吊砖工作,2011年6月7日9时许,原告吊砖时,因被告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到位,吊砖设备倒塌,致原告从二楼摔下,原告头面部、胸某、右下肢当即受伤。原告先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七级伤残,两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后拒绝赔偿原告其它损失。原告系受被告李兆X的雇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李兆X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潘XX作为建房工程发包方,明知被告李兆X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将建房工程发包给其承建,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3221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兆X辩称:原告在操作吊砖时,未按程序操作,其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受伤后,两被告已承担全部医疗费,被告现愿给付3万元,其它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潘XX辩称:同意被告李兆X意见,两被告再共同支付原告3万元,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兆X承建被告潘XX家房屋修建工程,并雇请原告李XX从事吊砖工作,2011年6月7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所建房屋二楼吊砖时,吊砖设备翻倒,原告从二楼摔下致多处受伤并昏迷。原告先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所花费用共计29489.94元,该费用系被告支付。

另查明:被告李兆X不具备承建房屋的专业资质。原告于2011年9月8日自行委托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确认原告多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13000元,误某期为120天,需1人陪护90天。原告据此计算其后续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误某、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221元。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期限,于2011年11月21日要求本院主持庭前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兆X、被告潘XX共同赔偿原告李XX经济损失33000元(不包含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原告其余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两被告的赔偿金于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康国平

审判员周某梅

人民陪审员彭友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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