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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政协司机,住(略)。

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02年,原告鲁某与被告王某、毛某达成装饰装修房屋的协议,约定由鲁某对王某、毛某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款共计50000元。装饰装修完工后,王某、毛某先后支付了装修款39000元(截止于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1日,王某给鲁某出具了欠款金额为11000元的欠据。2010年2月12日,王某、毛某又支付装修款3000元(欠条上已注明),余款8000元一直未支付。2012年2月14日,原告鲁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王某、毛某支付装修款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2010年11月8日,被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债务由王某负责归还,与女方毛某无任何牵连。”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鲁某装修款8000元,于2012年5月1日前履行。被告毛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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