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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江永县XX林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江永县XX林场职工,住(略),系原告李某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大专文化,江永县X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理,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龙颖清担任记录。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甲、被告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某乙于201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3000元;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何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1月2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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