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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X组办公室申请执行赵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X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夏某,系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该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X组办公室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其作出“咸城改裁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某位于咸阳市X村X号房屋。

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咸阳市X组办公室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咸阳市X组办公室于2011年9月11日做出了“咸城改裁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该裁决查明,拆迁人咸阳市X区旧城改造办公室2010年10月8日取得拆许字(2010)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执行人赵某在秦都区X村X号有宅基地一院及房屋。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拒绝搬迁,导致房屋未被拆除,动迁期间拆迁人咸阳市X区旧城改造办公室曾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评估,案件本院受理后,通知被执行人2012年1月9日到现场选定评估机构配合司法执行程序中的评估工作,被执行人拒绝未到场,本院在秦都区公证处现场公证证明下,按照北安村区域改造项目在册法定评估机构,由咸阳金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某的房屋进行了依法评估。该评估机构已经向本院出具“金桥评第X号”房地产评估报告。

同时查明,申请执行人咸阳市X组办公室作出“咸城改裁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后,被执行人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裁决书裁决内容。

经审查后,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本院认为,该裁决书对裁决主体、被拆迁房屋的情况和估价安置补偿的内容、安置房屋情况等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申请执行人对拆迁双方的拆迁争议做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保障了被执行人赵某被安置补偿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裁决书中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和诉讼,又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内容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咸阳市X组办公室作出“咸城改裁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何卫东

人民陪审员万华

人民陪审员葛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侯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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