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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申请执行郑某、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22500元整,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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