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临刑初字第1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在临武县X镇X路其租住的门面内从事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2009年8月6日,在被告人胡某某租住小商店里,正在进行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的被告人胡某某被临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从地下“六合彩”第64期至92期,连续29期,被告人胡某某共收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合计x元。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认定收受投注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合计x元的证据不足,结合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全英、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码报、开码帐目记录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设置赔率,收受他人投注共29期,共计金额人x元,情节特别严重,其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提出“认定收受投注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合计x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情节”的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同时提供的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监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

人民陪审员袁德安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蔚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