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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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男,40岁。

委托代理人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男,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张宏胜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揭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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